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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家庭教育之主張及措施與政治的關係
─以台灣家庭教育法發展歷程為例
中國家庭教育之主張及措施與政治的關係
-以臺灣家庭教育法發展歷程為例
吳清鏞
宜蘭高中、羅東高中、東莞台商子弟學校前校長
前言
對於人在成長過程中所接觸到的教育機會,通常會提到包含家庭
教育、學校教育與社會教育三大範疇。何謂家庭教育?在〈教育部重
編國語辭典修訂本〉中將「家庭教育」的釋義為「家長對子女一切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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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的教導。」 。張振宇(1974)指出家庭教育,概括來說,可以分成兩
個部分。一是養育,著重兒童體質上的攝護;一是訓教,著重兒童精
神上的發展。家庭教育的對象,雖是兒童,但家庭教育的重心,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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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在於兒童,也須涉及父母的修養。
如何能建構一個完善而有建設性的家庭教育機制與運作體系,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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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當前各國政府普遍重視的課題之一。《教育基本法》 除了在 第 2 條
中規定「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
助之責任 。」外,並於第 12 條指出「國家應建立現代化之教育制度,
力求學校及各類教育機構之普及,並應注重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及社
會教育之結合與平衡發展,推動終身教育,以滿足國民及社會需要。」
足見在臺灣,在 1999 年制定《教育基本法》時,已將家庭教育的重
要性,提高到和學校教育與社會教育相同重視的地位。
在眾多的推動管道或策略中,政府必須責無旁貸地扮演主要的角
色,本文嘗試從臺灣制定並施行《家庭教育法》的歷程,進行剖析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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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dict.revised.moe.edu.tw/cgi-bin/cbdic/gsweb.cgi?o=dcbdic&searchid=Z00000089350
2 張振宇著,1974。《家庭教育》,台北:三民書局。頁 1
3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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