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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家庭教育理論之探討



                   探究其主張的脈絡。

                   壹、立法的歷程

                   一、法制前期


                        在尚未以家庭教育為基礎制定法律之前,為加強倫理道德教育,

                   改進國民生活,以期建立現代化家庭。1945 年 8 月 17 日教育部便以

                                                                     4
                   行政命令訂定發布〈推行家庭教育辦法〉 及相關計畫與行政做為,
                   積極推動家庭教育。隨著時代變遷與社會環境的變化,先後分別於

                   1968 年及 1999 年進行兩次修正。

                        這項行政命令的內涵包含對各級主管機關的工作(表一)、各級學

                   校的推動機制與工作項目參考(表二)。

                   表一  〈推行家庭教育辦法〉所定各級機關推動家庭教育的機制

                        機關單位                             推動單位                               條號


                     縣市               在社會教育科內指定專人辦理家庭教育                                       3

                                      事宜。

                     鄉鎮市              由各該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4

                     區鄉鎮市公 應分別責成文化股主任及文化幹事等,協                                                 5

                     所及里辦公 同當地教育機關團體推行家庭教育。

                     處

                     中等以上學 各校社會教育推行委員會主持辦理                                                    6


                     校

                     國民小學             指定訓導人員辦理                                                6

                     各級社會教 指定有關單位辦理之。                                                         6

                     育機構

                     註:作者自行整理



                   表二、〈推行家庭教育辦法〉所定各級學校辦理家庭教育的工作事項

                   (第 8 條)

                   4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08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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