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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家庭教育理論之探討
探究其主張的脈絡。
壹、立法的歷程
一、法制前期
在尚未以家庭教育為基礎制定法律之前,為加強倫理道德教育,
改進國民生活,以期建立現代化家庭。1945 年 8 月 17 日教育部便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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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命令訂定發布〈推行家庭教育辦法〉 及相關計畫與行政做為,
積極推動家庭教育。隨著時代變遷與社會環境的變化,先後分別於
1968 年及 1999 年進行兩次修正。
這項行政命令的內涵包含對各級主管機關的工作(表一)、各級學
校的推動機制與工作項目參考(表二)。
表一 〈推行家庭教育辦法〉所定各級機關推動家庭教育的機制
機關單位 推動單位 條號
縣市 在社會教育科內指定專人辦理家庭教育 3
事宜。
鄉鎮市 由各該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4
區鄉鎮市公 應分別責成文化股主任及文化幹事等,協 5
所及里辦公 同當地教育機關團體推行家庭教育。
處
中等以上學 各校社會教育推行委員會主持辦理 6
校
國民小學 指定訓導人員辦理 6
各級社會教 指定有關單位辦理之。 6
育機構
註:作者自行整理
表二、〈推行家庭教育辦法〉所定各級學校辦理家庭教育的工作事項
(第 8 條)
4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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