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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家庭教育理論之探討



                      25.各項家事比賽                                               有            有

                      26.其他                                       有           有            有

                      註:作者自行整理


                        然而,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

                   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

                                                                               5
                   於 1999 年 2 月 3 日制定公布施行《行政程序法》 。相關涉及行政做
                   為之諸多行政命令,都面臨必須調整為以法律訂定的程序。對於家庭

                   教育的推動也隨同調整為法律位階,因此,在《家庭教育法》制定完

                   成並公布施行後,〈推行家庭教育辦法〉於 2005 年 8 月 23 日公告廢

                   止。

                   二、法制時期發展

                        在 1996 年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所提出的《教育改革總諮


                   議報告書》中,即將「強化家庭教育」列為教育改革方案的重點項目,

                                                                   6
                   在教育改革主幹流程圖中更列於最上位 ,其中 將制定《親職教育法》
                   列為中程目標之一。

                        教育部在經過審慎研議並經行政院審查後,於 2002 年 4 月 1 日

                   經行政院提案送請立法院審議,隨之有 8 位立法委員提案及 91 位立

                   法委員連署也提出相對應的版本,同時進入立法院審議,開始進入了

                   法制階段,至 2003 年 1 月 7 日在立法院完成三讀程序,並於 2003 年


                   2 月 6 日公布施行,完成法制程序。全文共 20 條,分別就:立法目的、

                   家庭教育範圍、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掌理事項、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之組成及任務、家庭教育中心之

                   設置及人員遴聘、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團體、志願工作人員之徵訓、

                   各種進修課程或訓練之提供、推展方式、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之實施、

                   優先對象及推動措施、婚前家庭教育課程、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

                   之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之研發、經費編列、獎助事項之研訂、施


                   5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55
                   6 行政院教育改革委員會,1996:《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頁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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