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 - 20200422
P. 78
中國家庭教育理論之探討
25.各項家事比賽 有 有
26.其他 有 有 有
註:作者自行整理
然而,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
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
5
於 1999 年 2 月 3 日制定公布施行《行政程序法》 。相關涉及行政做
為之諸多行政命令,都面臨必須調整為以法律訂定的程序。對於家庭
教育的推動也隨同調整為法律位階,因此,在《家庭教育法》制定完
成並公布施行後,〈推行家庭教育辦法〉於 2005 年 8 月 23 日公告廢
止。
二、法制時期發展
在 1996 年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所提出的《教育改革總諮
議報告書》中,即將「強化家庭教育」列為教育改革方案的重點項目,
6
在教育改革主幹流程圖中更列於最上位 ,其中 將制定《親職教育法》
列為中程目標之一。
教育部在經過審慎研議並經行政院審查後,於 2002 年 4 月 1 日
經行政院提案送請立法院審議,隨之有 8 位立法委員提案及 91 位立
法委員連署也提出相對應的版本,同時進入立法院審議,開始進入了
法制階段,至 2003 年 1 月 7 日在立法院完成三讀程序,並於 2003 年
2 月 6 日公布施行,完成法制程序。全文共 20 條,分別就:立法目的、
家庭教育範圍、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掌理事項、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之組成及任務、家庭教育中心之
設置及人員遴聘、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團體、志願工作人員之徵訓、
各種進修課程或訓練之提供、推展方式、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之實施、
優先對象及推動措施、婚前家庭教育課程、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
之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之研發、經費編列、獎助事項之研訂、施
5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55
6 行政院教育改革委員會,1996:《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頁 110
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