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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家庭教育理論之探討



                   項之研訂                                                    助事項之訂

                                                                           定

                   第十九條  施行細                                               第 20 條  施


                   則                                                       行細則

                   第二十條  施行日                                               第 21 條  施

                                                                           行日

                   註:作者自行整理



                   貳、法制內涵的發展

                        回顧《家庭教育法》從制定和歷次修正過程可見,不論是由政府

                   主管機關主動提出,或者是由立法委員連署提出,均與當時期其他相

                   關法律背景,與政府的施政主軸及價值信念都存在密不可分的關連,


                   均有其相關脈絡可循。

                   一、立法的目的

                        在立法目的及法律適用方面,在 2019 年前均維持「為增進國民

                   家庭生活知能,健全國民身心發展,營造幸福家庭,以建立祥和社會」

                   而制定本法,但 2019 年第五次修訂則將立法目的調整為「為增進國

                   民家庭生活知能、家人關係,健全家庭功能」,可見立法目標已調整

                   較聚焦於家庭。對於「家庭教育」的定義,在第五次修訂前,均維持


                   「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的定義,直到

                   第五次修正才增列「及服務」,變更為「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

                   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及服務」。

                   二、家庭教育範疇的發展

                        發展過程中修正最為明顯的是第 2 條,關於家庭教育的範圍部分,

                   在制定公布時所包含的項目為:親職教育、子職教育、兩性教育、婚

                   姻教育、倫理教育、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及其他家庭教育事項等七 項,

                   十餘年間先後經過四次修正,其背景因素與修正結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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