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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家庭教育理論之探討
項之研訂 助事項之訂
定
第十九條 施行細 第 20 條 施
則 行細則
第二十條 施行日 第 21 條 施
行日
註:作者自行整理
貳、法制內涵的發展
回顧《家庭教育法》從制定和歷次修正過程可見,不論是由政府
主管機關主動提出,或者是由立法委員連署提出,均與當時期其他相
關法律背景,與政府的施政主軸及價值信念都存在密不可分的關連,
均有其相關脈絡可循。
一、立法的目的
在立法目的及法律適用方面,在 2019 年前均維持「為增進國民
家庭生活知能,健全國民身心發展,營造幸福家庭,以建立祥和社會」
而制定本法,但 2019 年第五次修訂則將立法目的調整為「為增進國
民家庭生活知能、家人關係,健全家庭功能」,可見立法目標已調整
較聚焦於家庭。對於「家庭教育」的定義,在第五次修訂前,均維持
「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的定義,直到
第五次修正才增列「及服務」,變更為「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
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及服務」。
二、家庭教育範疇的發展
發展過程中修正最為明顯的是第 2 條,關於家庭教育的範圍部分,
在制定公布時所包含的項目為:親職教育、子職教育、兩性教育、婚
姻教育、倫理教育、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及其他家庭教育事項等七 項,
十餘年間先後經過四次修正,其背景因素與修正結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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