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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家庭教育理論之探討



                   委員會之組成及任務、 家庭教育中心之設置及人員遴聘、 推展家庭教

                   育之單位等均有所規範。從 2003 年制定公布,迄 2014 年間,雖經歷

                   四次修正,均未予以調整,直至 2019 年的修正才因應實際需要而調


                   整,並增列了「家庭教育輔導團之組成」的規定。

                        其中,在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第 4 條)部分,歷次修正除均

                   維持原定:1.家庭教育法規及政策之研訂事項;2.推展家庭教育工作

                   之研究及發展事項;3.推展全國性家庭教育工作之策劃、委辦及督導

                   事項;4.推展全國性家庭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5.家庭教育專

                   業人員之職前及在職訓練事項;6.家庭教育之宣導及推展事項;7.推

                   展國際家庭教育業務之交流及合作事項;8.其他全國性家庭教育之推

                   展事項等八項。2019 年僅修正其中第五項中,將「人才庫建置」增列

                   納入使成為「家庭教育專業人員之職前與在職訓練事項及人才庫建


                   置。」。

                        在地方(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掌理事項部分(第 5 條),

                   除其中第三項「家庭教育志願工作人員之在職訓練事項」將「機關、

                   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之人員」增列納入為在職訓練的對象外,仍

                   維持五項職掌,僅酌修部分文字,包括:1.推展地方性家庭教育之策

                   劃、辦理、宣導及督導事項;2.所屬機關、機構、學校等辦理家庭教

                   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3.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


                   人及團體之人員及志願工作人員之在職訓練事項;4.推展地方與國際

                   家庭教育業務之交流及合作事項;5.其他地方性家庭教育之推展事

                   項。

                          在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之組成及任務方面(第 6 條),委員會任

                   務大致維持,僅配合本法之目的酌修文字。對於中央及地方諮詢委員

                   會主任委員明確規定應分別由教育部長、直轄市、縣(市)首長擔任,

                   彰顯對家庭教育推動的重視。委員遴選、組織及運作方式,雖仍由各

                   級主管機關定之,但增列規定「專家、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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