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20200422
P. 85

中國家庭教育之主張及措施與政治的關係
                   ─以台灣家庭教育法發展歷程為例

                                                         10.人口教育:指增進婚姻、生育及家

                                                            庭價值之教育宣導活動。

                                                         11.其他家庭教育事項。


                        「婚姻教育」在家庭教育中向來是一項重要的課題,原第 14 條

                   規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針對適婚男女,提供至少四小時婚前家庭

                   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促進家庭美滿。」,其中規定的

                   對象是「適婚男女」。從相關統計資料顯示,生母年齡為二十歲以下

                   者雖極為少數,然此類未成年母親更需要接受親職教育,惟依現行法

                   之規定,係排除在婚前家庭教育課程之外,恐對於其日後身心發展及

                   教育子女產生負面影響。因此,2011 年由立法委員提案修正,將實施


                   對象增列「未成年之懷孕婦女」,以利日後親職互動之品質。但為符

                   合  CEDAW  意旨,使父母無論已婚、未婚、成年或未成年,均應負

                   擔相同照顧子女之責任,及避免少女過早生育對其造成不利影響等精

                   神,朝提供更積極服務之面向,2013 年為鼓勵更多民眾參與家庭教育

                   課程,行政院及立法委員分別提案修正,將婚前家庭教育課程的對象

                   擴及全體民眾。於 2019 年的修正過程中,原行政院或立法委員的提

                   案中,均有提及內涵、對象與實施方式的相關修正案,惟審查過程中,

                   部分委員提出希望對民眾實施婚前教育,以培養正確的婚姻觀念,促

                   進家庭美滿等等,不僅難以落實,實質成效亦存在疑慮,因此決議將


                               7
                   本條刪除 。至此,「婚前家庭教育」不再列入家庭教育法的條文中,
                   但研擬中的施行細則草案,仍將婚前的關係經營納為「婚姻教育」的

                         8
                   一環 (施行細則草案第二條)。
                   三、家庭教育推動具體作為內涵的發展

                        為使家庭教育能落實推展,從立法之初,即分別就主管機關、 中

                   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 家庭教育諮詢


                   7 〈立法院第 9 屆第 7 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 8 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立法院公報》第 108 卷第 36 期。
                   https://lis.ly.gov.tw/lgcgi/lypdftxt?xdd!cecac8cecbcfc8cacdca81cecfc7cfccc9cfcec4cfcccac6c4cfcbcccd
                   8《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草案》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婚姻教育:指增進婚前及婚後關係經營之教育活動及
                   服務。」
                                                                                                    6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