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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家庭教育之主張及措施與政治的關係
─以台灣家庭教育法發展歷程為例
2010 年的修正係由立法委員主動提出,按聯合國積極推動,已成
為全球共識及世界各國施政重點的「性別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概念,及《兩性工作平等法》已於 2007 年修正法案
名稱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狀況下,將「兩性教育」修正為「性別
教育」。
2011 年則是因考量成長於失親家庭(包含父母一方重病、入獄、
往生或被雙親棄養)的孩子,可能因收入中斷、家庭不完全而影響孩
子的教育。而孩童失親普遍的後遺症是學業差、情緒低落、退縮,甚
至是更嚴重的精神問題。由於家庭結構不健全,失親子女在行為上易
產生偏差現象,造成社會問題。為使失親子女早日走出生命陰影,應
於家庭教育採取早期介入之方式,培養正確的觀念,始可降低失親子
女偏差行為之可能性,爰增列「失親教育」。
至 2013 年因跨國婚姻逐年增加,而跨國婚姻常面臨家庭文化的
隔閡與種族的成見,對於成長階段的兒童,自幼即須面臨更多的挑戰,
因此,家庭教育範圍應包括多元文化教育,以增進跨國婚姻家人關係
與促進其家庭功能,爰此增列「多元文化教育」。
近年來關於家庭教育的範疇隨著整體社會大環境的影響,考量社
會時空變遷與家庭結構改變,現行規定應隨之調適及擴大家庭教育之
服務。增列家庭教育範疇的呼聲漸高,但在修法過程中亦有認為,法
制作業程序繁瑣且難以完全關注,為符合實務推動,最後決議將教庭
教育之範圍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即教育部)定之。按目前研擬
中的施行細則草案,家庭教育的範疇增為十一項,包括:親職教育、
子職教育、性別教育、婚姻教育、失親教育、家庭倫理教育、家庭及
社會資源管理教育、多元文化教育、情緒教育、人口教育、其他家庭
教育事項。至於家庭教育範圍用詞的界定,在各階段發展過程中也隨
之調整或修正。(表四)
表四、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中對家庭教育的範疇的定義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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