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廉政手册
P. 70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

                   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八条 党的领导弱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的事业、企业发展、职工利益


                   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中国交建及公司党委重大决策、重

                   要工作部署和规章制度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或者在贯彻落实中打折扣、做选择、


                   搞变通,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二)在围绕企业中心任务、推动企业改革发展,或在承担党和国家重大工

                   作任务中领导不力,不负责、不担当、不作为,或者出现重大失误的;


                        (三)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的工作机制不健全,不执行民主集中制和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造成重大决策失误或导致企业遭受严重损失的;

                        (四)处置有关深化改革、转型升级、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关系职工切


                   身利益等热点难点问题时,党组织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及时有效解决问题,或者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司请示汇报,瞒报、迟报、谎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弱化,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不能

                   发挥应有作用,在职工群众中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第九条 党的建设缺失,有下列情形之一,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

                   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不重视加强党的理论武装和党的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党性教育特别


                   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党员队伍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出现动摇和滑坡,干部

                   职工思想混乱,错误观点、言论及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二)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

                   “三会一课”等重要组织制度不落实, 对党组织疏于建设和管理,对党员疏于

                   教育、管理和监督,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混乱、质量差,对不合格党员听之任之、

                   不认定、不处置,党组织软弱涣散的;


                                                            67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