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廉政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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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
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八条 党的领导弱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的事业、企业发展、职工利益
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中国交建及公司党委重大决策、重
要工作部署和规章制度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或者在贯彻落实中打折扣、做选择、
搞变通,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二)在围绕企业中心任务、推动企业改革发展,或在承担党和国家重大工
作任务中领导不力,不负责、不担当、不作为,或者出现重大失误的;
(三)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的工作机制不健全,不执行民主集中制和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造成重大决策失误或导致企业遭受严重损失的;
(四)处置有关深化改革、转型升级、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关系职工切
身利益等热点难点问题时,党组织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及时有效解决问题,或者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司请示汇报,瞒报、迟报、谎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弱化,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不能
发挥应有作用,在职工群众中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第九条 党的建设缺失,有下列情形之一,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
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不重视加强党的理论武装和党的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党性教育特别
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党员队伍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出现动摇和滑坡,干部
职工思想混乱,错误观点、言论及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二)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
“三会一课”等重要组织制度不落实, 对党组织疏于建设和管理,对党员疏于
教育、管理和监督,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混乱、质量差,对不合格党员听之任之、
不认定、不处置,党组织软弱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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