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 - 廉政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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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第二十三条 开展问责调查。
(一)启动问责程序后,一般应进行问责调查。对于事 实清楚的问责情形,经公
司党委审批同意后,可以不进行问责调查,直接认定责任。
(二)公司党委可以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直接进行问责调查,也可指
定公司纪委、党委工作部门或下级党组织进行调查。
(三)公司纪委或者党委工作部门可以根据职责权限进行问责调查。在问
责调查中涉及超出管理权限的问责对象,应当以党委(党工委)或者纪委名义向有
管理权限的党委或者纪委移送线索。开展问责调查时,公司党委、纪委或者党
委工作部门可根据问责情形,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调查。调查结束后,应
当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写明被调查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
查明的主要事实、对问题性质的认定和依据、具体问责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纪委在纪律审查中实行“一案双查”,在查清当事人违规违纪事实
的同时,应当查清有关党组织及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的履
行情况,提出是否需要问责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 准确认定责任。
(一)由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当问责的,对党组织进行
问责,同时对参与决策的班子成员进行问责,重点对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
的班子成员进行问责。对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不予问责。
(二)由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事项应当问责的,对该班子成
员个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六条 作出问责决定。问责决定应当由公司党委或有管理权限的党
组织作出。
(一)对公司所属的党组织,公司纪委、党委工作部门在报请公司党委同意
后,有权采取检查、通报方式进行问责。需要进行改组的,公司纪委、党委工作部
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建议,报请公司党委决定。
(二)对公司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公司纪委、党委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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