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 - 廉政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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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需要进行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公司纪委、党委

                   工作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建议,报请公司党委决定。需要采取纪律处分


                   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

                   权限和程序执行。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调查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

                   的陈述和说明,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七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

                   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最长不超过一个月。有关问责情况应

                   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

                   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

                   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第二十八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

                   之日起,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

                   面申诉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核实完毕,并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对问责事实认定清

                   楚、 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对问责事实认定清楚、证据

                   确凿,但问责方式不适当的,变更原决定;对问责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

                   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申诉处理决定

                   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党组织或者申诉人及其所在党组织。申诉期间,不

                   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组织写出书面

                   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

                   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在公司内公开,对典型问题进行通

                   报曝光。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党委(党工委)、纪委要加强对所属


                   单位党组织、纪检组织以及党委工作部门实施问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责不

                   问或者问责方式不当、问责决定不落实的,要给予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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