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纪检组织及党委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实施问 责。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问责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公司所属各单位纪委每月 向公司纪委、各单位党委每半年向公司党委报告一次问责情况。重大问题问责 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党委、纪委和党的工作部门专题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党委可参照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实 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