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 - 廉政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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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纪检组织及党委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实施问

                   责。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问责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公司所属各单位纪委每月

                   向公司纪委、各单位党委每半年向公司党委报告一次问责情况。重大问题问责

                   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党委、纪委和党的工作部门专题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党委可参照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实

                   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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