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廉政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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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公司党委



                        《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的具体措施》等相关规定,“四风”问题突出,

                   顶风违纪问题多发,查处不及时、不严肃,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的;

                        (四)违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有关制度规定和程序,选人用人严重失察、

                   “带病提拔”、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突击提拔等问题严重,对干部的日常教

                   育和管理不严、监督问责不力的。

                        第十条 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

                   以问责:


                        (一)党委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不认真履行组织领导、选人用人、作风建设、

                   反腐倡廉、支持保障等职责,党内监督乏力,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管党治

                   党失之于宽松软,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 不整改

                   不问责的;


                        (二)纪委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不能有效贯彻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

                   不认真履行组织协调、纪律检查、党内监督、作风监督、执纪审查等职责,对该

                   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发现问题不及时调查处置、不严格执纪问责的;

                        (三)党的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不负责、不担当,对分管范围内的党

                   建工作缺乏有效领导、管党治党措施落实不到位,分管范围内党的建设、反腐倡廉

                   工作存在明显不足或发生严重问题的。

                        第十一条 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

                   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维护党的政治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妄议中央

                   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损害中央权威,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对错误言

                   行听之任之、放任不管等问题突出的;

                        (二)维护党的组织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或者

                   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重大决定、搞非组织活动、欺骗组织、违反请示报告和个人有

                   关事项报告制度等问题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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