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管理規約第三版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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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出租人之義務)

                     一、區分所有權人應本於誠信原則及善良風俗,不得將房屋出租予經營不正常行
                          業之業者。
                     二、如經發現前項情形,區分所有權人應即終止契約,並負責促請該業者遷離本
                          社區,以維護本社區之善良風氣。

                     三、區分所有權人應主動以書面向管理委員會報備該房屋承租人<含其配偶)之基
                          本資料,以維社區安管。
                     四、區分所有權人無償借予其親友居住者 (即無權占有者),其管理作為與第三
                          項同。

                 第十條(新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之遷入)
                     一、新區分所有權人遷入本社區時,應向本社區管理委員會提出其買賣契約書、
                          所有權狀或租賃契約書影本。
                           承租人(含無償借住人)遷入時則應向管委會提出租賃契約書影本,並簽署

                           遵守社區管理規約之「切結書」(如附件)。
                     二、未依前項規定辦理即行遷入者,本社區管理委員會得請其補辦前項遷入程序
                          規定。
                 第十一條(房屋售出或承租人遷出)

                     一、區分所有權人委託房屋仲介業者代辦出租或出售業務,其已完成交易者,應
                          向本社區管理委員會報備,俾解除房屋仲介業者進出本社區之資格。
                     二、房屋租賃契約期滿不再續約時,區分所有權人應即通知本社區管理委員會,
                          俾解除該承租人進出本社區之資格。

                 第十二條(繳納社區公共基金及管理費責任)
                     一、新區分所有權人應自所有權登記日起向本社區管理委員會繳納公共基金新台
                          幣(貳萬元)整<社區管理規約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遷入後並應於管理委員
                          會通知繳納時間內,定時繳交社區管理費。

                     二、承租人(或借住人)如與區分所有權人簽約(或口頭協議)由承租人(或借住人)
                          繳納者,則承租人(或借住人)應於交費期限內繳交管委會。拒繳或逾期不繳
                          者,依法概由其區分所有權人負責繳交之。
                     三、社區管理費之收費標準依照「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規範,全體房屋所有

                          權人及承租人(或借住人)一律適用。
                 第十三條(實施及修訂)
                     一、本辦法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生效,並公佈實施之。
                     二、本辦法之修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生效,或得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之決議,授權由管理委員會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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