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管理規約第三版本文
P. 50

【附件十一】


                                        優境社區公佈欄張貼管理辦法






                 第一條第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第 社區公佈欄係指優境社區管理室設置之公佈欄。


                 第三條第 社區公佈欄管理單位為管委會。

                 第四條第 社區公佈欄是供張貼政府函文、住戶大會、管委會之公告或相關公共事務
                            等資料及社團文宣等。


                 第五條第 政府函文、住戶大會、管委會之張貼物由管理室送主委核准後蓋社區章後
                            張貼。

                 第六條   社區如成立各社團,社團資訊由各該社團負責人送相關委員、主委核准後

                            始能張貼。

                 第七條第 第六條之張貼物,必頇經由管理人同意蓋章方可張貼、索取或發送。

                 第八條第 第七條之管理人係指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第九條第 第七條經管理人同意之張貼物,係以 A4 大小每張每天五元為計費單位,
                            張貼地點為社區警衛室公佈欄。每次張貼時間以一星期計,期滿前經管委
                            會同意,繳費後繼續張貼。


                 第十條第 除第九之張貼方式外,可放置管理室供住戶索取,份數以二百份計,以每
                            星期收費二百元計,期滿前經管理室同意,繳費後可繼續放置。

                 第十一條第第六、十條之各項文宣品等公告到期後一日內,文宣品之所有人未自行
                              處理者,管委會將視同廢棄物處理之。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第一屆管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
                              一日公告,九月十六日起正式實施。











                                                            49                  優境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