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管理規約第三版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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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

                                      優境社區公共道路停車管理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優境社區管理規約」第四十二條第四款之辦法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社區所有人行步道及車道嚴格禁止停放各型車輛。

                 第 三 條  嚴禁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於人行步道及車道上清洗各型車輛,以免破壞
                               路面並影響社區公共衛生。
                 第 四 條  運送材料或重物之車輛及其他工程車輛需於前一日向管理室申請(申
                               請時間:上午 9:00-下午 8:00)。經取得證明後始得進入。
                 第 五 條          車輛進入車道時需由警衛開門並陪同到達定點。

                 第 六 條          車輛需於申請時間屆滿時駛離,如有特殊情形應向管委會報備。

                 第 七 條  凡進入人行步道及車道之車輛其限速每小時 20 公里以內。若經發現違
                               規應即刻登記與要求其減速並通知相關廠商或請住戶要求其僱工改進。

                               若同一廠商之人員或同一住戶之僱工累犯三次則禁止該廠商或住戶之
                               僱工進入本社區。
                 第 八 條          接送年邁老人或行動不便者應給予特別通行。

                 第 九 條  凡經發現警衛人員私自放行或未接規定執行作業者,第一次處以警告
                               處份,第二次處以記過處份,第三次則予以解聘。


                 第 十 條  本辦法經第一屆管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
                               一日公告,九月十六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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