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管理規約第三版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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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收                據

                                                                                 第一聯  區分所有權人收執

                 茲依據「優境社區管理規約」第三十條第三項『……如房屋所有權經買賣
                 手續轉移,買主(即新區分所有權人)另需繳納公共基金新台幣(貳萬元)

                 整……』規定,收繳社區(A/B/C_____)    ______號新屋主(區分所有權人)
                 __________先生/小姐「公共基金」新台幣貳萬元整,無訛。

                 此據

                 優境社區第○屆管理委員會

                 簽收人:〈財委〉                                    (簽章)

                 主    委:                                                    (簽章)                              (大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收                據

                                                                                   第二聯  管理委員會留存

                 茲依據「優境社區管理規約」第三十條第三項『……如房屋所有權經買賣
                 手續轉移,買主(即新區分所有權人)另需繳納公共基金新台幣(貳萬元)
                 整……』規定,收繳社區(A/B/C_____)    ______號新屋主(區分所有權人)
                 __________先生/小姐「公共基金」新台幣貳萬元整,無訛。

                 此據

                 優境社區第○屆管理委員會


                 簽收人:〈財委〉                                    (簽章)
                 主    委:                                                    (簽章)                              (大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41                  優境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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