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管理規約第三版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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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收 據
第一聯 區分所有權人收執
茲依據「優境社區管理規約」第三十條第三項『……如房屋所有權經買賣
手續轉移,買主(即新區分所有權人)另需繳納公共基金新台幣(貳萬元)
整……』規定,收繳社區(A/B/C_____) ______號新屋主(區分所有權人)
__________先生/小姐「公共基金」新台幣貳萬元整,無訛。
此據
優境社區第○屆管理委員會
簽收人:〈財委〉 (簽章)
主 委: (簽章) (大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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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據
第二聯 管理委員會留存
茲依據「優境社區管理規約」第三十條第三項『……如房屋所有權經買賣
手續轉移,買主(即新區分所有權人)另需繳納公共基金新台幣(貳萬元)
整……』規定,收繳社區(A/B/C_____) ______號新屋主(區分所有權人)
__________先生/小姐「公共基金」新台幣貳萬元整,無訛。
此據
優境社區第○屆管理委員會
簽收人:〈財委〉 (簽章)
主 委: (簽章) (大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41 優境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