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管理規約第三版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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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零星施工修繕,免鄰居知會同意簽署,免具保證金,但頇報備登記。


                 第 七 條    裝修期間承包商需委派代表在場負責一切有關裝修事宜。

                 第八條  各戶屋主或使用人頇瞭解其負責人姓名、電話、地址,並嚴禁裝修人員在
                          社區中四處遊蕩或休息。


                 第九條    公共場所及車道人行道不准堆放或儲存施工用之工具及材料。

                 第十條    送貨車輛頇遵照管理人員之指示停靠。如 有 必 要 運 用 起 重 吊 車 時 , 除 小 型 吊
                             車 外 ( 限 20 噸以下),其他各類重型車輛嚴禁開入人行巷道。


                 第十一條  裝修所產生之廢料及垃圾必頇適當地移至大廈外收集,並由承包商每日
                             負責運走。

                 第十二條  裝修時間為上午八時及下午六時,如欲超時時頇先通知管理室,可延至

                             晚上八時,但振動電鑽等造成噪音之工作,下午六時後禁止使用。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第一屆管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
                             一日公告,九月十六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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