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管理規約第三版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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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二】
優境社區房屋租售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
為健全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出租或出售房屋之秩序,維護本社區整體美觀
及安全,特依「優境社區規約」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督導及管理機構)
本辦法之督導機構為依本社區規約規定組成之管理委員會;執行管理機構
為與本社區訂定管理服務契約之管理服務人員(或社區保全人員)。
第三條(管理範圍)
本辦法之管理範圍包括本社區周圍、專有部分之外牆面、及不屬專有部分
之公共設施及公共區域。
第四條(申請張貼房屋出租或出售廣告)
區分所有權人因出租或出售房屋需在社區內張貼廣告者,應先向本社區管
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核准並於廣告物蓋上管理委員會之章後,始得張貼。
第五條(張貼房屋出租或出售廣告之處所)
經管理委員會核准張貼之廣告物,應統一張貼於本社區設置之公佈欄內,
不得隨意張貼於本社區內外(含區分所有權人專有部分之可外見範圍),以
維護本社區整體美觀與形象。
第六條(張貼房屋出租或出售廣告之期限)
經管理委員會核准張貼之廣告物,其張貼期間以一個月為限,期滿得向管
理委員會申請展延;展延張貼之期限為一個月,並以展延二次為限。
第七條(逕行拆除)
張貼房屋出租或出售廣告,未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方式
辦法或已逾核准張貼期間者,本社區管理服務人員得逕行拆除之。
第八條(房屋仲介業者代辦租售)
一、為配合社區門禁管制作業,區分所有權人如委託房屋仲介業者代辦出租或出
售業務者,應向本社區管理服務人員報備,俟完成登記房屋仲介業者相關資
料作業後,始准房屋仲介業者之業務人員進出本社區。
二、房屋仲介業者之業務人員,應憑區分所有權人之委託書進入本社區。於本社
區內不得任意散發廣告,且不得擅自拜訪未委託業務之本社區住戶。
三、前二項規定,於區分所有權人另行委託其他房屋仲介業者代辦出租或出售業
務者,亦適用之。
四、房屋仲介業者之業務人員,未遵守第二項規定者,得取消該業務人員進入本
社區之資格。
50 優境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