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管理規約第三版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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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
優境社區人員、車輛出入管制辦法
第一條 本法依「優境社區管理規約」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訂定之。
第二條 為維本社區安全,有效管制人員、車輛進出至為重要,建立住戶相關口卡,
方便保全員(警衛)辨識應列為第一優先。
一、建立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名冊
二、建立住戶車輛名冊(含車型、車牌)
三、製作車輛通行證
第三條 如騎乘機車進入社區時應暫停接受警衛人員查驗是否確定為本社區人後
始可進入。
第四條 本社區嚴禁小販,分發宣傳單之人員以及未經申請之銷售人員進入本社
區。
第五條 凡訪客或施工人員進入本社區時,警衛人員應向受訪者或施工住戶查證屬
實,並於登記後由受訪者或施工住戶前來帶路進入本社區。
第六條 警衛換證時應注意確實按表填寫內容。訪客及施工人員離去時,應查驗其
簽章與註記離去時間。
第七條 本社區之外籍勞工應由僱主偕同並備齊居留證明文件至管理委員會辦公
室(或管理室)辦理登記列管。
第八條 外車攜出物品應注意查驗,發現異常時應通知受訪住戶會同處理。
第九條 住戶遷出應向管理室辦理登記,其辦理登記時間為上午9:00至下午8:00。
管理室應製作詳細紀錄並檢查管理費有無欠繳情形。無欠繳之住戶應立即
開立證明。欠繳者應即刻繳清,始可開立證明。大門警衛需確實查驗後始
得放行。
第十條 住戶運送大型家俱、家電等物品離開社區前應向管理室登記,其登記時間
及相關作業與前項相同。
第十一條 住戶車輛進出社區請走住戶專用車道。訪客車輛則由警衛調度來賓專用停
車區。
第十二條 進出社區時請慢速行駛以維人車安全。
第十三條 凡因故損壞柵欄、或其他公共車道設施者,不論住戶或來訪者,均得照價
42 優境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