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管理規約第三版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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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
第十四條 若有訪客或施工車輛因不遵守規定而故意將車輛置於車道上且駕駛離開
現場,警衛人員應拍照存證,並要求車主立即改善,不服糾舉者,由警衛
人員報警拖調。
第十五條 大型車輛(20 噸以上)進入社區應先向管理室申請,其申請時間同第九條。
第十六條 大型車輛進入需視其車種載重酌收停車費,以為日後社區道路修繕之補助,
其收費金額暫定每車次新台幣一千元整。
第十七條 施工車輛及人員早上 8:00 前不得進入,下午 6:00 以前需離開本社區。
第十八條 計程車進入社區無論是否有住戶乘坐,均需辦理登記,否則一律不准進入。
警衛人員需確實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經第一屆管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
日公告,九月十六日起正式實施。
43 優境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