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土地改革紀念館電子報第四期整合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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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逾期未補正乃予以駁回,依法令並無不合。訴願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
無違誤,均應予維持。
另申請人主張民法繼承篇第三章具有特別位階應優先適用,該院則以(一)
民法繼承篇各章之相關規定,各有其適用對象,遺產之管理與遺囑之執行範圍尤
非一致,自難概括認定何者應優先適用。(二)無繼承人或無人承認繼承時,遺產
之管理,涉及公益,應依法為之。(三)遺產之管理與遺囑之執行,範圍不同,遺
囑執行人既不得取代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亦不得侵犯遺囑執行人之權限與職
務之行使。(四)土地登記規則第 85 條(現為第 123 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應先辦
畢繼承登記及遺囑執行人登記,尚非僅辦理遺囑執行人登記,即可會同受遺贈人
辦理遺贈土地之所有權轉移登記。本案自難謂丙地政事務所通知申請人,聲請法
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有損並違反立遺囑人之意思。本件申請人起訴意旨難謂有理
由,而於 89 年 1 月間駁回該訴。
本案某甲嗣復依丙地政事務所原通知補正事項辦理,於 93 年 8 月辦畢遺產管
理人登記,於 94 年 10 月由遺產管理人會同某甲辦竣遺贈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距其於 86 年間逕辦遺贈登記,已相隔八年,併予敘明。
四、 結論
受遺贈人承受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有無不明之遺產,應先依民法有關無人承認
之繼承相關條文規定辦理,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23 條第二項規定於辦畢遺產管
理人登記後,由遺產管理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遺贈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以資
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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