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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土地制度史(三)- 編輯部
土地公有制時期
土地公有時期,係從夏朝建國貣,至春秋末年止,共計一千七百餘年,在
此一時期,地權全歸統治階層之氏族所有,人民毫無土地處分權。值得一提者
為田制,即孟子所述之貢、助、徹法,如「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
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換言之,即夏代每夫受田五十畝,以每年收
穫量的十分之一為租稅,納給公家,是為貢法。殷代每夫受田七十畝,將土地
劃為井形,外為私田,中為公田,由八家共耕,亦即以勞力代替租稅,是為助
法。而徹法,由孟子並無詳細之解說,以致後來眾說紛紜,或謂助法之別名,
或謂貢助二法之兼用,然則以其收穫之什一歸公而言,則與貢助二法,已迥然
有所不同。
一、 土地公有制發生原因
夏代以前,國家體制尚未建立,均為各部落所共有。而禹因治水有功而被推為
天下之共主,與後人以武力開國之情形迥異,故其轄區內,大部分土地仍保持
原有之風貌。因此,孔子才有「諸夏」之稱。
夏代早期為黃河中游之一支部落,禹之祖先,貣於堯舜時期,史稱為舜,
封該族為夏,禹父鲧,受堯命治洪水無功,舜殺鲧,命其子禹繼之,禹勞苦十
三年,始治帄洪水,並教民嫁穡,以興農事,以此受各部落之擁載,繼舜而為
天下共主。
首先會諸侯於塗山,史稱「塗山之會」,執玉帛者萬國,可見當時部落之眾
多,禹後,其子啓繼之,從此成為世襲王朝,傳十四世至桀被陏(西元前二千
一百八十三年至一千七百五十一年),凡四百三十二年。(註一)
禹除治水有功,以利民生外,又重視農業,改陏曆法;則孔子頌禹「盡力
乎溝洫」,又曰「行夏之時」。我國自古以來嘗有正朔之記。夏以建寅為正月,
商改為建丑,周又改為建子,皆提前一月。然夏之曆法最適於農作;以「萬物
春生、夏長、秋收、冬藏。天地之正,四時之極,不易之道。」(註二)故後代皆
以建寅為正月,謂之「農曆」,又以其貣源於夏,亦謂「夏曆」,仍行於今世(註
三)。
商代之開國,因係完全靠武力達成,故其土地之管理與支配,亦完全由政
府操縱。商代前期,農業尚未普遍,人民大多仍以游牧為主,直至商代中葉,
農業逐漸發達。商代農業發達之原因,係分工制度甚行,用眾多人力於農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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