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土地改革紀念館電子報第五期整合202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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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其農工業超過夏代。農業發展上,當時使用青銅,已能深耕,農作物為黍稷
                        外,稻米亦普遍栽植。游牧時代之土地制度,已不能再適應農業時代之要求,
                        於是土地公有制,始逐漸建立。換言之,自夏朝建國至商代中葉之七百餘年間,
                        雖然已具國家模型,改行土地公有制,但很多地區仍保持土地共有之習俗,亦

                        即土地公有制度之普遍實行,應該貣自商代中葉農業普遍發達之後。

                            夏商周三代政府之組織內容雖略有不同,但其統治階層,均以氏族為主。

                        其他氏族當時均為被統治者。國家之利益,以統治者之氏族為主體,其他氏族
                        則需服從其統治,故土地之主權雖名為國有,然而實際上為統治之氏族所有。
                        因此,若將此一時期土地制度劃為國有時代,並不適宜,改稱其為土地公有時
                        代較為接近事實。(註四)


                            土地公有時代,地權全屬統治階層之氏族,佃農傴有土地使用權,並無土
                        地處分權,王制上所稱之「田裡不粥」(註五)即指人民之土地不可任意買賣之意,
                        此種情形,直至戰國中葉以後,社會發生劇變,貴族階級沒落,農民地位提高,

                        人民始有處分土地之權利。故土地公有制,實係貣自夏代,歷殷商而西周至戰
                        國時代便已徹底廢除,前後共約施行一千餘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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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一:蕭錚著,中國人地關係史第 10 頁。
                        註二:漢魏叢書逸周書卷六周月解第六二 0 頁。
                        註三:王文甲編著,中國土地制度史,第一六頁。

                        註四:土地國有,乃是以人民利益為主,而此時之人民猶若農奴,故此時之
                              土地稱其為氏族公有較宜。
                        註五:禮記卷三王制第七三頁。



                   參考文獻;中國土地制度史-趙淑德著

                   下期預告:


                   「中國土地制度史(四)」-我們將探討三代時期之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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