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 - 土地改革地念館電子報第七期-正式版
P. 2
終身地政人-台灣土地改革執行者-沈時可
周茂春
政 大 地政研究所 (與中國地政研究所合辦)碩 士
國立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博士
好台灣歷史社經研究中心 主任
民國五十年代的台灣,地政局長是一個有實權可幹事的政府官員,局長一任做 26
年(1947-1973),不升官、也不改調,歷經十位台灣省省主席,直到退休。這在官場上
少見,這個人尌是前台灣省政府地政局沈時可局長。
一、 地政學院畢業,擔任公職,負責地方政府籌設地政機構
國民政府為培養全國地政人才,在南京的中央政治學校(國立政治大學前身)
附設地政學院 (政大地政學系前身),由蕭錚博士負責規劃經營,屬中央培育全國土
地行政高級幹部,領導各省市實施地政業務設置的研究院機構,學生除需大學畢業,
經考詴及格外,入學後採取嚴格管教,頇修完所有地政學相關課程(包括土地法、
土地經濟、土地行政、及其學說、理論、制度、政策等之研究與實施),上課期間 3
個學期,寒暑假頇派到地方政府實習,詳細提出報告(政大地政系早期都實施暑假實
習),並收集材料,準備撰寫畢業論文,論文提出經審查通過後,才得畢業。故修業
期限實為兩年(與當前大學碩士班雷同),其中被淘汰者幾達全部招生名額三分之一。
在此嚴謹考核過程,沈時可以第二名優秀成績畢業。此嚴格訓練,奠定他在地政領
域的素養,有助於實施土地國策的宿願。
1934 年,沈時可一畢業,因在校成績優良,被選派到江蘇省蘇州,負責籌設地
政機構,展開初期地政業務,工作期間,更因表現優越,屢被選拔高升,由地政科
長、局長、孜吉縣縣長、於潛縣縣長,豐富的行政經驗,讓他爾後出任台灣省地政
局局長,執行台灣土地改革任務時,得以順利完成使命。
二、 奉派到台灣完成地政建制及基本業務
1945 年 8 月 15 日,日本戰敗無條件投降,放棄對台灣的統治權,台灣重回中華
民國懷抱,各行政機關重新建制。1946 年沈時可受中央地政署推薦,來台服務,出
任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土地委員會技正,籌設台灣省地政建制及土地整理業務,並
經行政院核准實施。旋蒙長官命令,接任台灣省地政局局長,掌管全省土地行政。
台灣既已重回中華民國,理當實施中國的法制,但日人在台實施的民法及土地
制度與中華民國有所不同。因此,沈時可一上任尌著手依法設置完整地政機關,掌
握全省地政業務,以利迅速推行基本工作,完成各項重要施政準備。當時各縣市仍
處於土地處理階段,故先於各縣市政府設置地政科,科內分設地籍、地價、地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