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土地改革地念館電子報第七期-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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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稱魯侯為叔父,稱鄭侯為兄,稱齊侯為伯舅。
受封者固有大量之土地其統治,未受封者,如具有「士」之地位,亦有自己之土
地,與一般百姓大不相同。
二、 封建制度下之土地分配
封建制度,是以身份與土地為中心,所行之一種分封制度,由上而下,層層分封。
封邑之主為天子,受封者為諸侯,諸侯復分封其卿大夫及士等。西周之封建制度,因
左傳之記載,零星不齊,語意不詳,如「列國之卿,當小國之君,固周制也。」(註三)
又稱「大國之卿,一旅之田,上大夫一卒之田。」(註四)顯然係為軍制之一種,故無法
考據。因此,史家多依孟子所記之封建制度為研究之依據。北宮錡問日:「周室班爵祿
也,如之何」。孟子日:「 其不可得聞也。諸侯惡其害己也,而皆去其籍,然而軻也,
嘗聞其略也,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君一位、
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一位、下士位,凡六等。天子之制,地方千里,公
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凡四等。不能五十里,不達於天子,附於諸侯,
日附庸。天子之卿,受地視侯,大夫受地視子伯,元士受地視男。大國地方百里,君
十卿祿,卿祿四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與庹人在官者同
祿,祿足以代其耕也。次國地方七十里,君十卿祿,卿祿三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
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與庹人在官者同祿,祿足以代其耕也。小國地方五十里,
君十卿祿,卿祿二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與庹人在官者
同祿,祿足以代其耕也。耕者之所穫,一夫百畝,百畝之糞,上農夫食九人,上次食
八人,中農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庹人在官者,其祿以是為差。」(註五)
依照上孟子所述,西周之封建制度,完全根地位之高低,而予不等之土地,其分
封情形,一為天子及各諸侯之分封,二爲王畿內之分封,三諸侯内之分封,茲分述於
下:
(一) 天子及諸侯之分封:
天子 地方千里
公 方百里
侯 方百里
伯 方七十里
子 方五十里
男 方五十里
附庸 五十里以下
(二) 王畿內之分封:
卿 地方百里
大夫 方七十里
元士 方五十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