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土地改革紀念館電子報第三期整合20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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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無效之虞,以保障交易安全。

                       上述之見解若為是,則將來不動產產權變動,勢必如同原英國或澳大利亞之契
                  據登記,須追溯產權之產權鏈必須是沒有瑕疵。則我現行之不動產登記制度,豈不

                  成為契據登記制?與我土地法「登記具有絕對效力」或托崙斯登記制「不可推翻效
                  力」之作用的立法目的,似有相背。是故土地登記「有絕對效力」之作用,仍有澄
                  清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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