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無效之虞,以保障交易安全。 上述之見解若為是,則將來不動產產權變動,勢必如同原英國或澳大利亞之契 據登記,須追溯產權之產權鏈必須是沒有瑕疵。則我現行之不動產登記制度,豈不 成為契據登記制?與我土地法「登記具有絕對效力」或托崙斯登記制「不可推翻效 力」之作用的立法目的,似有相背。是故土地登記「有絕對效力」之作用,仍有澄 清之餘地。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