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土地改革紀念館-電子報第二期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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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為與財產權
楊 松 齡
中國土地改革協會理事長
中國文化大學環境設計學院院長
一、前言
在新自由主義的理念下,認為公部門欠缺自由市場競爭機能,
無法有效發揮效能,因此引進市場競爭機能,以市場治理的優點,
推崇市場的作用,主張完全市場化,如 Coase 認為庇古主張透過政府干預市場是不恰
當的,主張只要產權界定明確,基於自由放任自由經濟體系在自願交換下,自可達到
社會整體效率的境地。然有研究亦指出在市場失靈下,國家仍是重要的中介角色,政
府行為的介入是有所必要。諸些論點各有所據,為對於具有數量固定、位置固定的自
然獨占特性之土地而言,在開發利用上,常因自然獨占特而產生外部性,且常與產權
的範圍不一致,導致開發者與社會之利益或成本之偏離。為消彌土地,在開發整合中
機會主義者採策略性行為,政府的介入是有所必要。
政府行為廣義而言係指政府或其代理人為公共利益使用立法,司法或行政權力的
行為。惟就政府對土地而言,傳統上不外乎以警察權(規劃權)、徵收權、課稅權方式介
入。其中除政府課稅權之行使,在理念上大都皆認為在自由民主體制下,是公民對國
家社會應負之義務,而較少有不同爭議外,對於政府以規劃權、徵收權方式介入土地
開發,常影響私有產權,而引發不同之爭議。
二、 財產權之內涵與本質
就經濟上的意義而言,財產權是一種客觀的經濟關係,並不必然為法律權利關係,
法律上的財產權僅為產權體系中,屬於由國家立法賦予的財產性權利,是一種法律權
利。雖然作為經濟關係之產權與作為法律關係之產權,在效力與實踐上有所差異,但
本質上並無不同。惟經濟意義上之產權,經國家意志介入後,賦予法律上之效力,即
為法律上之產權,外在上即為一種法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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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hfeld 認為財產不是物(thing),而是對物的一種權利 ,Wenar 認為任一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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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財產,財產權利束中任何部分,都可視為財產 。物僅是權利的載體,當我們認為
註1 Hohfeld 認為”Property can only be the rights over things ”參閱 L.E.Wenar(1997)”Private
Property:Conceptual and Normative Analysis ”Ph D thesis ,Harvard University,May P.143
註2 L.E.Wenar,前揭書,P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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