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土地改革紀念館-電子報第二期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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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利益的課題至少在公共生活中扮演著重要角色,而且很可能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如果對國家可能濫徵收權的行為,而規定了對國家政府剝奪行為的限制,則更必頇防
                止國家政府濫用權力授予利益的行為。因為授予利益和剝奪之間的對稱性並不完全,
                政府常利用這個不完全對稱的機會,使得授予利益的行為成為非常有吸引力的政策工

                具。

                     我國國土計畫法業經公布並施行,在國土計畫下因功能分區分類之變更或使用許
                可之申請,使得土地權利人獲得更多的容許使用行為或高強度的使用行為,導致該土

                地之地價上漲,造成超額利得之情形。然國土計畫法並未規範該等許可開發所造成的
                授予利益(givings)應如何回收(recapture)之機制,雖有國土保育費、使用許可影響費(國
                土§28)等特別公課之規定,惟仍與回收授予利益如同帄均地權漲價歸公之本旨有異。



                  四、結語

                     政府行為所造成之剝奪或授予利益,形成私人財產產生暴損、暴利,或改良增值、
                貶值現象,應在政策上建置公帄的工具或手段來解決。尤其在土地的獨佔特性下,對

                土地開發「隱藏性財富  」(implicit wealth)尋租的利誘,產生機會主義的策略行為,政
                府行為的介入,誠為必然之手段。
                   在現行國土計畫法中,迄未有建置回收授予利益之基本規範,誠有不足之處,尤其
                對於回饋與漲價歸公兩者之區別,亦乏深入之探究與區分,而使尋租之機會主義者上

                下其間。在憲法帄均地權漲價歸公之基本國策大纛下,吾等應有所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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