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土地改革紀念館-電子報第二期20201215
P. 23
of property) 。在 1978 年首次提出此概念之 Donald Hagman 與 Dean Misczynski 以”暴
損”(wipeouts)與”暴利”(windfalls)稱之。1986 年 Kaplow 認為由政府行為的不確定性導致
的收益(gain)和損失(loss)。1994 年 David William Spain 隨後以” 改良增值”(Betterment)
與”貶值”(Worsenment) 稱之,當土地價格因規劃方案和公共工程而增加時,”增值”是
土地所有者獲得的“意外受益”。土地所有者會盡力來確保意外受益的增值,而很少在
政治上會支持對此課徵。”貶值”(有時稱為”情感的損害“或” 剝削“)是由於政府行為
介入原因導致的土地價格下降。土地所有者需要獲得保護,以免受到土地價格貶值。
每當政府放寬使用分區項目及量體(upzones)或變更使用分區相關規則時,而使某
些土地所有人受益時,就是” 授予利益”。 同樣,當政府放寬環境管制時,亦生” 授予
利益”。就像鏡子中的倒影一樣,大多數普遍的”剝奪”都伴隨著”授予利益”。 對於每種
類型的”剝奪”,都存在相應類型的”授予利益”。 這兩種情況,都是由於政府行為
(government action)所引致,依 Bell 和 Parchomovsky(2001)之分析,授予利益與剝奪之
類型如下:
A.授予利益之類型:
1.實質授予利益(physical giving):國家授予私人財產權益,如授予有線和移動電話
公司廣
播權或地役權。
2.管制性授予利益(regulatory giving):國家利用其管制權力而提升某些私有財產的
價值,
如解除濕地的開發限制。
3.衍生性授予利益(derivative giving): 因國家之行為,而間接增加財產價值時。如
在住宅
區的周邊興建公園或關閉發電廠。
B.剝奪之類型:
1.實質剝奪(physical taking):國家奪取財產權以作為公共使用時。
2.管制性剝奪(regulatory taking):國家因實施管制使用,而減少所有者財產價值。
3.衍生性剝奪(derivative taking):因國家行為,致減少周圍所有者財產價值。
Bell 和 Parchomovsky 認為大多數普遍的”剝奪”都伴隨著”授予利益”, 對於每種類型
的”剝奪”,都存在相應類型的”授予利益”, 就像鏡子中的倒影一樣。
表 1 剝奪(Taking)和授予利益(Giving)之類型
實質(Physical) 管制性(Regulatory) 衍生性(Derivative)
剝奪(Taking) 奪取財產 縮減使用分區 如周邊興建垃圾場
項目及量體
授予利益(Giving) 授贈財產 放寬使用分區 如周邊興建公園
項目及量體
國內歷來學術界較著重於剝奪的研究,對於授予利益的研究相對較少,事實上,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