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土地改革紀念館-電子報第二期20201215
P. 35
成為大小適宜、形狀方整,各宗土地均直接臨路且立即可供建
築使用,然後按原有位次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而重劃範圍
內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等公共設施及工程費
用,則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
故是一種有效促進土地經濟使用與健全都市發展的綜合性土
地改良事業。
自辦市地重劃 市地重劃除由各級主管機關辦理外,亦可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
組織重劃會辦理之。依帄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重劃區
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
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
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其目的在運用
民間資源及力量,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加速促進都市土地開發
利用。
抵費地 依帄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供
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
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除以原
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四項土地抵充外,其不足
土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
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
價抵付,是項折價抵付之土地即簡稱為抵費地。
農村社區土地重 係指將一定範圍內土地權屬複雜、畸零不整、公共設施不足、
劃 老化殘破的農漁村社區聚落,實施整體規劃,依規劃結果興修
公共設施,透過土地重劃方式辦理地籍整理,並於重劃完成
後,配合辦理農宅整建改建、環境美、綠化及推動守望相助、
產業發展等措施,以促進土地有效利用及農漁村社區健全發展
之一種綜合性土地改良措施。
早期農地重劃區 台灣早期(民國六十年以前)辦理的農地重劃區,為顧及農民
農水路更新改善 的負擔能力,以及配合當時農業生產的實際需要,其田間農路
寬度僅為二‧五公尺或三公尺,路面均未加舖碎石級配,而併
行的給排水也多未施設內面工或保護工,不但年久失修,而且
路寬不足,農機等無法行駛,亟需拓寬改善,經當時省府研擬
「台灣省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計畫」報奉行政院核
定自七十七年度貣實施,主要係將原有路面寬度拓寬至四公
尺,以應農機耕作需要,路側設施以混凝土牆,路面加舖碎石
級配,同時併行農路之給、排水路配合施設混凝土U型溝,期
能增進農水路功能。
-----------------------------------------------------------------------------------------------------------------
參考文獻: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官網:https://reurl.cc/9XL63V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