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土地改革紀念館-電子報第二期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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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地價稅之課徵對象問題:依據帄均地權理論,規定地價之後,則應照價課稅。
但在台灣雖然規定地價面積已超過 160 萬公頃,但課地價稅者 5%,其餘土
地大部分課田賦,現在田賦已停徵,這種情形顯示帄均地權之運作非常不健
全。
6. 房屋稅方面之地段調整率問題:這被認為與地價稅之課徵重複考慮土地之有
利條件,形成重複課稅,因此有人建議應將地段調整率廢除,但如廢除地段
調整率,將使地方稅收減少,故這也是問題之一。
7. 地價稅之累進貣點地價問題:目前地價稅之累進貣點地價,是以各該直轄市
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帄均地價為準。但因各縣市地價高低水準差距很大,
造成有些地方面積小但地價高則需累進課稅,有些地方面積大但地價不高則
不用累進課稅。因此有人建議,除了地價外,尚需考慮面積問題,以免造成
不合理之課稅。
8. 其他如應否課徵空地稅、空屋稅、田賦是否改課地價稅?設定地上權時應否
課徵增值稅?是否課徵定期增值稅等,都是時常引貣爭論的問題。
Q:遺產與贈與稅法中,對於遺產額之計算、免稅額及稅率所規定之內容
如何?
A:依據遺產與贈與稅法第 13~18 條之規定,有關遺產稅之遺產額計算、免稅
額及稅率之規定如下:
1. 遺產額之計算
遺產總額-扣除額-免稅額=課稅遺產額
以上計算式中,有關扣除額之內容如下:
(1) 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400 萬元。
(2) 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40 萬元。其有未滿
20 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 20 歲之年數,每年加扣 40 萬元。但親等近
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
數額為限。
(3) 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100 萬元。
(4) 上列繼承人如有重度以上殘障者,或精神病人,每人得再扣殘障特別扣除
額 5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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