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土地改革紀念館電子報-第六期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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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時,其情形即與根本未實行抵押權無異,不具原債權確定之事由。
(十四) 債務人或抵押人經裁定宣告破產者,但其裁定經廢棄確定時,不在此限。第 881 條之 5
第 2 項之規定,於前項第 4 款之情形,準用之。第 1 項第 6 款但書及第 7 款但書之規定,
於原債權確定後,已有第三人受讓擔保債權,或以該債權為標的物設定權利者,不適用
之。債務人或抵押人不能清償債務,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者,應即清理其債務,原債權
自有確定之必要。但其裁定經廢棄確定時,即與未宣告破產同,不具原債權確定之事由
(民§881-12Ⅶ)。
四、 原債權確定之法律效力
(一) 請求結算債權額,確定後最高限額抵押權變更為普通抵押權(民§881-13、土登§115-2):
1.民法第 881 條之 13: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事由發生後,債務人或抵押人得請求抵押權人結算實
際發生之債權額,並得尌該金額請求變更為普通抵押權之登記但不得逾原約定最高限額之
範圍。
2.說明: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於確定事由發生後,其流動性隨之喪失,該抵押權所擔保
者由不特定債權變為特定債權,惟其債權額尚未確定,爰賦予債務人或抵押人請求抵押權
人結算之權,以實際發生之債權額為準。又原債權一經確定,該抵押權與擔保債權之結合
狀態隨之確定,此時該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從屬性即與普通抵押權完全相同,故債務人或抵
押人並得尌該金額請求變更為普通抵押權之登記。但抵押權人得請求登記之數額,不得逾
原約定最高限額之範圍,俾免影響後次序抵押權人等之權益。
(二) 結算確定後最高限額抵押權變更為普通抵押權表解(民 881-13、土登§115-2):
最 高 限 額 原 債 權 確 定 事 由 發 生 普 通
抵 押 權 抵 押 權
地 政 事 務 所 申 請 變 更
抵 押 人 會 同 抵 押 權 人
申 辦 權 利 內 容 變 更 登 記
結 算 金 額 不 得 逾 原 約 定 登 記 最 高 限 額
說明:
1. 同時合意增加擔保債權金額者,應經後次序抵押權人及共同抵押人之同意。
2. 債權確定後移轉不必抵押人債務人會同辦理,得單方申請,申請書填明確定事由及法令依據
檢附債權確定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