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廉政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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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变味的“酒文化”
案情回顾
2017 年 8 月,集团纪委按照上级要求,集中排查整治违规公款购买消费高档
白酒问题。
经排查发现,某单位位于浙江的一个公路工程项目部在 2016 年建设单位开展
的立功竞赛活动评比中,多次荣获第一名,获得奖金 120 万元。2017 年 1 月,项
目领导班子为庆祝取得的成绩,项目经理林某指派项目办公室主任在浙江一家国酒
茅台专卖店,购买了 2 瓶茅台酒,共计 2700 元,当天晚上在项目食堂聚餐时饮用。
2017 年 1 月底,购酒款项由办公室主任通过项目财务部负责人马某进行了报销。
此外,根据中央纪委提供的税控发票线索发现,另一单位购买 53 度飞天茅台
酒 12 瓶装 20 件,共计 240 瓶,金额 24 万元。经核查,实际情况为:2016 年期间,
茅台酒营销公司对同一单位申请购买茅台酒数量实际控制,私人酒贩梁某为批量购
买茅台酒,通过该单位贵州一个公路项目业主单位相关职工,找到项目经理张某,
请求其帮忙在“单位申请”上盖章。出于融洽关系的考虑,张某在购酒申请上盖了
该项目公章。梁某购买茅台酒后,茅台酒营销公司按规定主动开具了抬头为项目部
所在单位的发票。
处置依据及处理结果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 年)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
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
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浙江公路项目经理林某和财务部长马某二人,政治敏感性不强,组织纪律观念淡薄,
用公款购买高档酒,造成了不良影响,所在单位纪委给予 2 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 年)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
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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