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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以单位之名”,也要守红线
案情回顾
严宗则,男,汉族,1965 年出生,山东人,大学学历,中共党员,曾任某公
司 L 项目部经理。任职期间,因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受贿罪,数罪并罚,被
判处有期徒刑 2 年,缓刑 2 年。2013 年 9 月被开除党籍。
2010 年初,严宗则担任 L 项目部经理,恰值农历春节前夕,项目部协作单位
西安某建筑劳务公司负责人张某为了在日后施工中得到关照,安排其下属以个人名
义办了一张银行卡,存入 100 万元,送给了严宗则,用于项目部的日常开支。无独
有偶,某国有银行当地分行为招揽储户,主动帮助项目部联系当地一家宾馆作为项
目部办公地点,严宗则作为项目负责人,将能够控制的施工单位账户设在了该行。
2010 年 10 月,该银行以“补偿租房费用”的名义,通过某宾馆向项目部转账 3 万
元,该项“好处费”最终存入了财务孙某的银行卡,同样用于项目部的日常开支。
随着项目的推进,项目部的各项工作陆续展开,为获取工作便利,避免因违规
施工受到的处罚,严宗则亲自或安排下属,多次向工程业主和监理单位相关人员行
贿。2010 年至 2011 年,项目部以节假日、探病、协调违规施工等名义,累计向业
主及相关人员行贿 27.6 万元。
严宗则本人也在 2011 年春节前,接受了协作单位成都某建筑公司负责人李某
的一张 5 万元银行卡,其中 3.5 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2012 年 3 月 13 日,严宗则到所在单位纪委,主动将西安某建筑劳务公司所给
的 100 万元和某银行所给的 30 万元“小金库”等相关情况向纪委作了汇报,并表
示积极协助调查。2012 年 3 月 20 日,在纪委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严宗则到检察机
关投案自首。
经检察机关调查,2010 年初至 2012 年 3 月案发前,严宗则接受业务单位请托,
非法收受业务单位给予的款项共计 130 元;严宗则亲自或者安排下属以单位名义向
业主单位和工程监理等有关人员多次行贿共计 27.6 万元;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
受请托单位给予的款项 5 万元,其中 3.5 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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