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 - 廉政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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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消单位或个人评先资格。

                        (四)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免职、责令辞职等)。

                        (五)经济处罚。


                        (六)党纪、政纪处分。

                        (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属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公司总

                   部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

                   任追究: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


                   止、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致使不正之风严重、职工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整

                   治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办理,对违法违纪问题瞒

                   案不报、敷衍塞责的。

                        (三)在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大案要案,对企业发展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由于失职、渎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企业资产和职工

                   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公司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害企业利益的。授意、指使、


                   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的。

                        (七)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对

                   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八)对配偶、子女、亲属等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务上的

                   影响获取非法利益,或者参与本单位分包工程、物资采购和船机设备购置、租赁、

                   废旧物资处理等不及时制止,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需要追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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