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 - 廉政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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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的领导干部,在公司党委统一领导下,由纪委办会同有关单位或部门负责调查

                   了解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权限及有关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需要给予诫免谈话或通报批评的,经公司党委同意, 由主管领导或党


                   工部、纪委办负责实施。

                        (二)需要取消单位或个人评先资格的,经公司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决定后,

                   由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经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决定,由党工部负责实施。

                         (四)需要给予经济处罚的,经公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或部门主管领导负

                   责实施。

                         (五)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经公司党委会或公司领导班子会决定,由


                   纪委办或监察部负责实施。

                        (六)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纪委办配合司法部门工作。

                        第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听取本人意见和申辩。对责任

                   范围内发生的问题主动汇报、积极查处、挽回损失、认真整改的,可以酌情从轻、

                   减轻处理或免于追究。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隐瞒、袒护、不查不纠、造

                   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

                   任与个人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不能

                   以集体责任替代个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公司总部科级

                   以上领导干部。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一航局五公司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实施细则》(中港一航局五公司党纪 字[2006]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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