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 - 廉政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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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监督”格局。

                        第十一条        健全执纪监督保障机制。领导和支持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落实“两

                   个为主”要求: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坚持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


                   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

                   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第十二条        加强对公司总部的领导,研究解决公司总部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

                   题。加强公司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关心纪检监察干部,保障公司纪委更好地履行

                   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        推动各单位建立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分解和落实机制,建立起一

                   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十四条        在公司党委民主生活会上,党委班子成员须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

                   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十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监督检查分管单位和部门领导

                   干部廉洁从业、作风建设、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

                   督促指导各单位党(总)支部书记履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进一步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完善考核评分细则,

                   并作为党建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党建考核结果纳入对各单位的绩效考核中,

                   与领导干部薪酬管理、选拔任用等挂钩,实现压力传递、确保责任落实。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严格进行责任追究。把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导致不正之风长

                   期滋长蔓延,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解决的,按照有关规定,

                   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倒查追究领导责任,切实做到有责

                   必问、有错必究。

                        第十八条        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进

                   行调整处理等方式进行。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

                   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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