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 - 廉政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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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监督”格局。
第十一条 健全执纪监督保障机制。领导和支持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落实“两
个为主”要求: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坚持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
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
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第十二条 加强对公司总部的领导,研究解决公司总部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
题。加强公司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关心纪检监察干部,保障公司纪委更好地履行
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 推动各单位建立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分解和落实机制,建立起一
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十四条 在公司党委民主生活会上,党委班子成员须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
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十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监督检查分管单位和部门领导
干部廉洁从业、作风建设、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
督促指导各单位党(总)支部书记履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进一步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完善考核评分细则,
并作为党建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党建考核结果纳入对各单位的绩效考核中,
与领导干部薪酬管理、选拔任用等挂钩,实现压力传递、确保责任落实。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严格进行责任追究。把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导致不正之风长
期滋长蔓延,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解决的,按照有关规定,
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倒查追究领导责任,切实做到有责
必问、有错必究。
第十八条 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进
行调整处理等方式进行。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
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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