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 - 廉政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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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组织或很少组织班子会;班子会主题空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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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义;无会议记录或会议记录不规范。
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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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接受、索取公司的关联单位、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以及管理服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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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
55 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以明
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特定关系人或亲属处理废旧船机设备和物品。
违 56 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
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反 利用公司商业秘密以及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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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 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未经公司批准,兼任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
洁 58 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从 将公司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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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业
60 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相 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
61 到基层单位或有业务关系单位报销应由本人或者子女及配偶支付的各种费
关
用。
规 将国有资产落户或变相落户至私人名下,或低价出售、低价折股给其他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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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和个人。
定
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公司的关联企业、与公司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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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本人配偶、子女及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单位分包或参与分包工程,或提
64 供物资材料,或将属于私人购置、租赁的机械设备用于施工生产,谋取利
益。
65 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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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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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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