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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业务招待费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定期将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
工公开,自觉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二条 以下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
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
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违反本办法及国家和上级公司的相关规定超范围、超标
准进行招待活动;
2.设置“小金库”进行业务招待等活动;
3.使用公费报销、支付个人消费;
4.铺张浪费、奢侈奢华;
5.弄虚作假,虚报、虚列业务招待费;
6.其他违纪违法及不当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和监察部定期对各单位业务招
待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察。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 2014 年 1 月 1 日实施,中交一航
五公司财字〔2008〕145 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