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税务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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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房产税



                1.房产税概念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
                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 房产税基本要素
                     2.1 房产税纳税人
                     房产税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
                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

                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属
                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产权出典的,由
                承典人缴纳。产权承典,是指产权所有人为了某种需要,将自

                己的房屋等的产权,在一定的期限内转让(典当) 给他人使用
                而取得出典价款的一种融资行为。产权所有人(房主) 称为房
                屋出典人; 支付现金或实物取得房屋支配权的人称为房屋承
                典人。这种业务- 一般发生于出典人急需用资金,但又想保留

                产权回赎权的情况。承典人向出典人交付一定的典价之后,在
                质典期内获取抵押物品的支配权,并可转典。产权的典价一般
                要低于卖价。出典人在规定期间内须归还典价的本金和利息,

                方可赎回出典房屋等的产权。由于在房屋出典期间,产权所有
                人已无权支配房屋,因此税法规定对房屋具有支配权的承典人
                为纳税人。
                   2.2 房产税征税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
                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
                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

                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
                属于房产。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
                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
                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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