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税务基础知识
P. 25

..



                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3 房产税计税依据

                     2.3.1 从价计征
                     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

                纳。
                     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
                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
                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

                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
                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2.3.2 从租计征
                     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
                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2.3.3 注意事项

                     1.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对
                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共担风险
                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

                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
                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
                际情况确定。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
                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
                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2.4 房产税税率
                     2.4.1 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
                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 1.2%


                                                  第 18 页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