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税务基础知识
P. 25
..
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3 房产税计税依据
2.3.1 从价计征
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
纳。
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
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
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
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
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2.3.2 从租计征
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
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2.3.3 注意事项
1.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对
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共担风险
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
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
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
际情况确定。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
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
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2.4 房产税税率
2.4.1 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
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 1.2%
第 1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