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107年度臺北市政府民政局_牽手篇
P. 14

14





           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指的是將夫妻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
           1. 婚前財產

              指結婚前屬於先生或太太的財產。但是婚前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中
              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民法第 1017 條)例如:太太在結
              婚前有存款 10 萬元,這筆存款在結婚後陸續產生了 1 萬元的利息,
              則 10 萬元的存款是太太的的婚前財產,而 1 萬元的利息則是太太的
              婚後財產。

           2. 婚後財產
              指婚姻關係存續中先生或太太取得之財產。比如結婚後先生上班賺
              的錢就算是婚後財產。如果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所取得之財產,
              則一律推定為婚後財產。

           3. 誰可以使用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
              婚前或婚後財產歸先生或太太個人擁有,所以先生和太太可以各自
              享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己的婚前或婚後財產。例如先生

              在婚前所擁有的存款、買的車子,婚後仍是屬於先生個人的,太太
              婚前買的股票、房子,想要買賣也不需經先生同意。但如果不能證
              明為夫或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則推定為夫妻「共有」的財產,也就
              是夫妻各有一半的權利。

           4.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法定財產制關係因為夫妻離婚、一方死亡、或夫妻約定改用其他財
              產制而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
              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民
              法第 1030-1 條)比如先生的婚前財產有 100 萬元,離婚時的財
              產總價額為 300 萬元,婚後負債 20 萬元。則夫的婚後財產為 300

              萬 –100 萬 =200 萬元。扣除婚姻中的負債 20 萬元,則夫的剩餘財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