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107年度臺北市政府民政局_牽手篇
P. 18

18





           分別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指的是夫妻財產各自獨立,各自保有所有權,各自管理、使
           用、收益及處分,債務也是各自負責。同時「分別財產制」沒有剩餘財

           產分配的問題,也就是說,即使離婚或配偶過世,雙方財產依然完全分
           開,財產少的一方不能要求分對方的財產。
           如果要採分別財產制,必須要由夫妻共同以書面契約約定,並且向法院
           登記。另外還有一些情形也可以由片面改用分別財產制,不需要得到另

           一方的同意,但是必須透過法院的裁判來宣告。
           民法第 1010 條:
           1. 夫妻之一方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2. 夫或妻之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
           3. 依法夫妻之一方經徵得他方同意即可以處分財產,但他方如沒正當

               理由而拒絕同意時。
           4. 有管理權的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
               不改善時。

           5. 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
               時。
           6. 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另當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
           已達 6 個月以上時,亦可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怎麼報稅和做財務規劃

           結婚之後,就不再是過著一人飽全家飽的單身日子了,而且「你的錢就
           是我的錢,我的錢也就是你的錢」。所以在理財以及金錢的使用上一定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