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107年度臺北市政府民政局_牽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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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財產的權利
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民法第 1032 條)。但夫妻可以約定由其
中一方單獨管理,這項約定也必須以書面方式約定,並且必須到法院登
記。如果要對財產進行處分,夫妻任一方必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才可
以處分共同財產(民法第 1033 條)。
債務
夫或妻婚前、婚後所負之債務,都由共同財產及各人的特有財產負責清
償(民法第 1034 條)。例如:先生婚前及婚後共計負債 100 萬元,
如果夫妻的共同財產是 30 萬元,先生另外還有 40 萬元的特有財產、
太太有 60 萬元的特有財產。則先生的債務應由夫妻的共同財產 30 萬
元以及先生的特有財產 40 萬元,總共 70 萬元來清償,雖然還有 30 萬
元債務不足清償,但太太並不需要拿出其特有財產 60 萬元來替夫清償
其債務。
共同財產的分配有兩種情形
1. 如果是夫妻的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的分配是一半歸生存的一方取
得,另外一半則成為死者的遺產,依繼承法規處理。
2. 夫妻離婚或改用其他財產制時:由夫妻各自取回當初訂約時所存在
的財產;而訂約後才取得的共同財產,則由夫妻各得一半。不過夫
妻也可以自行約定分配方法。( 民法第 1040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