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107年度臺北市政府民政局_牽手篇
P. 16

16





           共同財產制

           我國共同財產制分為普通共同財產制及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


           普通共同財產制

           普通共同財產制指的是夫妻婚前、婚後的財產、以及雙方的收入所得,
           合併為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擁有(民法第 1031 條),共同管理(民

           法第 1032 條)。唯有下列的特有財產仍然由夫妻各自所有,不併入共
           同財產之中:


           特有財產
           下列財產為夫妻的特有財產,由夫妻各自保有所有權(民法第 1031-1

           條):
           1. 專供先生或太太個人使用的東西。
           2. 先生或太太職業上所必需使用的東西。
           3. 先生或太太所受之贈物,而且必須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這項贈與是
               指定給先生或太太的特有財產才算數。


           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民法第 1041 條):

           夫妻得以書面契約訂定只限於勞力所得合併為共同財產,其他財產制則
           一概適用分別財產制。而所謂的「勞力所得」是指夫或妻在婚姻中陸續

           取得的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的財產收入,例
           如因員工分紅入股所配發的股票、股息等。又勞力所得孳息及其替代利
           益亦為勞力所得範圍。

           沒收入或收入少的一方可能希望採用「共同財產制」,好處是對方賺的
           錢,自己都能分一份,但缺點是債務也要共同負擔,例如先生經商失敗
           負債,太太名下房子可能被查封拍賣。所以小倆口還是得想清楚再商量
           好。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