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107年度臺北市政府民政局_牽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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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財產制
我國共同財產制分為普通共同財產制及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
普通共同財產制
普通共同財產制指的是夫妻婚前、婚後的財產、以及雙方的收入所得,
合併為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擁有(民法第 1031 條),共同管理(民
法第 1032 條)。唯有下列的特有財產仍然由夫妻各自所有,不併入共
同財產之中:
特有財產
下列財產為夫妻的特有財產,由夫妻各自保有所有權(民法第 1031-1
條):
1. 專供先生或太太個人使用的東西。
2. 先生或太太職業上所必需使用的東西。
3. 先生或太太所受之贈物,而且必須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這項贈與是
指定給先生或太太的特有財產才算數。
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民法第 1041 條):
夫妻得以書面契約訂定只限於勞力所得合併為共同財產,其他財產制則
一概適用分別財產制。而所謂的「勞力所得」是指夫或妻在婚姻中陸續
取得的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的財產收入,例
如因員工分紅入股所配發的股票、股息等。又勞力所得孳息及其替代利
益亦為勞力所得範圍。
沒收入或收入少的一方可能希望採用「共同財產制」,好處是對方賺的
錢,自己都能分一份,但缺點是債務也要共同負擔,例如先生經商失敗
負債,太太名下房子可能被查封拍賣。所以小倆口還是得想清楚再商量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