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本通(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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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 ( 2019 年 2 月 28 日粤财法〔2019〕10 号)




                      六、培育资本市场


                      6.1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


                      从 1997 年 1 月 1 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
                 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

                 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8 年 3 月 30 日财税字〔1998〕61 号)

                      6.2 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


                      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
                 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

                 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18 年

                 11 月 30 日财税〔2018〕137 号)

                      6.3 个人投资者转让和持有创新企业 CDR


                      自试点开始之日(首只创新企业 CDR 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的发行批文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

                 三年(36 个月,下同)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

                 利所得,三年内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税

                 〔2012〕85 号文、财税〔2015〕101 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创新企业
                 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

                 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

                 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

                 免。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 年 11 月 16 日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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