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本通(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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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
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
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7 年 12 月 25 日国税发〔1997〕198 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
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1998 年 5 月 15
日国税函发〔1998〕289 号)
6.12 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
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5 年 6 月 13 日财税〔2005〕103 号)
6.13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
个人应在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
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
(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分期缴税政策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
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15 年 3 月 30 日财税〔2015〕41 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
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 年 4 月 8 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
第 20 号)
七、境外人士减免
7.1 境外所得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年度连
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
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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