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本通(2020年版)
P. 38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17 年 11 月 1 日

                 财税〔2017〕78 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 ( 2019 年 12 月 4 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 2019 年第
                 93 号)

                      6.6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自 2015 年 9 月 8 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

                 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

                 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019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

                 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

                 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 年 9 月 7 日财税〔2015〕

                 101 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19 年 7 月 12 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 2019 年第 78 号)


                      6.7 证券投资基金

                      从 1998 年 3 月 1 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

                 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




                                                          31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