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本通(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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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 30 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

                 不超过 90 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

                 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2018 年
                 12 月 1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07 号第四次修订)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

                 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35号)


                      7.2 外籍个人住房等八项补贴

                      (一)外籍个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在申报缴纳或其扣缴义务人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按规定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

                 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合理的部分。
                      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

                 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

                 具且每年不超过 2 次的费用。

                      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因
                 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

                 地区,由此境内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住房、伙食、

                 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凡能提供有效凭证的,

                 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外籍个人就其在香港或澳门进行语言培训、子女教育而取得的

                 费用补贴,凡能提供有效支出凭证等材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为合

                 理的部分,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
                 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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