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本通(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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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促进科技创新
                      1.1 科技成果转化
                      1.1.1 股权奖励
                      (一)科研机构、高等学校
                      自 1999 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
                 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
                 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
                 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
                 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
                 税。
                      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
                 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
                 《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
                 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奖励单位留存备查。
                      【网上受理路径】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首页”→【优
                 惠备案】→【科技成果转化备案】→【添加】,在弹出的备案信息填写
                 界面录入申请人员的具体备案信息。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1999 年 5 月 17 日财税字〔1999〕45 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1999 年 7 月 1 日国税发〔1999〕125 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3 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
                 施后续管理的公告》 ( 2016 年 1 月 28 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
                 号)
                      (二)高新技术企业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
                 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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